汽车三包案例分析

汽车行业新闻

2016

10/25

汽车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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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14: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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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案例分析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为消费者及汽车经营者解决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一直以来是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一起来关注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提供的部分三包案例分析,以供参考。

    案例1

    【案情简介】

    河北省某消费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动机舱位置出现冒烟现象,经检查发现发动机进水管开裂,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消费者持购车相关凭证,要求销售商换车或者修车。但销售商以车辆为平行进口车无三包为由,拒绝为该车辆保修。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汽车三包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所以平行进口车销售者应履行三包责任。

    案例2

    【案情简介】

    北京某消费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制动助力突然失效,4S店检查发现制动助力真空管的连接处脱落,从而导致制动助力功能丧失。车辆购买时间在60日内,且行驶里程在3000公里内,消费者要求换车。但4S店以车辆常规制动还有效为由拒绝换车。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按照《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对“制动失效”的定义,制动失效包括制动助力功能突然失效。本案例符合退换车条件,4S店应负责为消费者换车。

    案例3

    【案情简介】

    广州某消费者反映车辆在包修期内出现车窗玻璃升降器损坏故障,要求4S店为其免费进行维修。但4S店偶然得知该车辆在某打车软件平台注册成为“专车”,并已经从事营运工作,所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经营者对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本案件中,虽然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但由于车辆用于营运,原则上符合三包的免责条件,所以4S店可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案例4

    【案情简介】

    北京某车辆在行驶里程仅为9公里时出现了爆炸起火事故,车辆的购置价格达300余万元人民币。车主要求4S店按照汽车三包规定为其更换新车或退款,并对车辆里的受损物品、人身和心理造成的伤害等进行赔偿。4S店表示等相关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出来后,会与消费者进行协商退款或更换新车等赔偿事宜。

    【分析处理意见】

本案例中,消费者对除车辆本身以外其他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诉求,不在汽车三包规定的调整范围内,消费者可通过与4S店协商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案例5

    【案情简介】

    江苏某消费者投诉:在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出现发动机故障,4S店通过维修排查后确认发动机需更换零部件,但由于此车辆从未在任何厂家授权的修理场所做过车辆保养和检查,4S店表示不予免费维修。

    【分析处理意见】

    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必须在授权的修理场所进行保养。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本案例中,如车辆发动机故障与消费者未按照厂家要求保养车辆有关,4S店可以不予免费维修,但不应免除4S店承担的其他三包责任。

(获取更多三包资讯,请登陆中国汽车三包网www.qcsanbao.cn)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杨刚】

【作者: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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