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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 10:46:29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就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日前印发通知,公布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就社会关心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民航运输为什么要收取燃油附加?
    答:对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保持国内航线票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效应对油价波动。一方面,为保持票价水平基本稳定,国内航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不宜频繁变动。另一方面,航空煤油是航空运输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燃油成本占我国航空公司成本的40左右,油价波动对航空运输成本影响较大,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疏导油价波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在油价波动方向不确定、且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是应对油价波动的有效措施。二是收取燃油附加是国外航空公司应对油价波动时普遍采取的做法。国外航空运输价格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航空公司拥有较大的定价自主权。但在油价上涨时,国外许多航空公司仍收取了燃油附加。根据我们初步了解的情况,近年来国际油价上涨后,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航空运输比较发达的国家,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印度、蒙古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多家航空公司,均先后在不同航线上收取了燃油附加,具体标准随油价波动。同一国家的不同航空公司,具体收取标准不完全一致,也有不收取燃油附加的航空公司。
    二、我们注意到,当前很多机票销售价格实行了一定的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出台这个机制,可能会出现航空公司一边票价打折、一边收取燃油附加的现象。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答:民航销售票价是按“多级舱位”体系运作的。航空公司根据时刻、经停等情况,对不同航班制定不同票价,同一航班上附加的限制条件不同,票价也不一样。这样,在同一航班上,往往既有全价票,也有折扣票,即使同是折扣票,折扣率也不相同。这种对不同旅客实行差别定价的方式,并不是民航票价执行不到位,与收取燃油附加并不矛盾。按联动机制运行后,由航空公司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同时航空公司还将综合考虑不同旅客对象需求特点和承受能力,在现行票价政策范围内确定具体票价。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有利于实现民航票价和燃油附加的有机结合,形成相对合理的票价和燃油附加水平。
    三、请您谈谈此次出台联动机制与以往政府部门对燃油附加的管理方式有什么不同,建立联动机制的目的是什么?
    答:这次将2005年以来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做法,改为公布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的联动机制,由航空公司在机制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联动机制实行后,不同航空公司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可能出现一定差异,广大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更有利于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合理的票价和燃油附加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航空运输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完全通过市场形成民航运输价格的机制。这次允许航空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联动机制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是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的步骤之一。随着航空运输市场逐步开放,以及各种运输方式发展,我们还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航空运输价格改革。
    四、机制规定,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请问什么是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燃油附加为什么要与综合采购成本联动?
    答: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由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与进口航空煤油实际采购价格加权平均构成。目前,我国民航国内航线消耗的航空煤油,主要是国内生产,特殊情况下需要少量进口调剂。在确定燃油附加标准时,综合考虑国产和进口航空煤油的价格,更加贴近航空运输成本的实际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综合采购成本中并没有包含航空煤油在国内运输、储存和向飞机加油等费用。这部分费用没有列入燃油附加的补偿范围。
    五、机制规定,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统一按800公里计算、800公里以上航线统一按1500公里计算。这样安排有什么依据?
    答:机制中对长、短途航线分别规定统一的里程计算标准,有利于简便操作,也便于消费者掌握,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民航局有关统计数据,近年来,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平均距离为1300公里左右,其中800公里以下航线和800公里以上航线旅客运量分别占30和70左右。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统一按800公里计算、800公里以上航线统一按1500公里计算,计算燃油附加的平均里程为1290公里,与民航实际平均运输距离相吻合,总体上有利于均衡不同运输距离旅客的负担。
    六、机制中是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
    答:联动机制着力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油价上涨造成的成本增支,要求首先由航空公司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等手段自行消化,消化比例不低于20,剩余部分才可以通过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弥补。二是通过联动机制限定了燃油附加的最高收取标准,航空公司只能在这个标准之内自行决定具体收取标准。三是对油价下降时降低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的时间做了具体规定,防止航空公司拖延降低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的时间,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通过公布联动机制,允许航空公司在机制范围内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引入了竞争机制,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文件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
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
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适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由现行统一规定收取标准的方式,改为由航空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取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
(一)确定收取燃油附加依据的国内航空煤油基础价格。2004年国内航线运价改革,核定了现行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平均基准价和最大浮动幅度。2005年8月开始,对国内航空煤油价格上涨影响航空运输增加的成本,主要通过收取燃油附加适当疏导,并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收取燃油附加弥补。今后,继续沿用上述做法。其中,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
(二)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和上述分担比例确定。2010年4月1日前,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908元。2010年4月1日以后,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的变化,逐年测算公布。
(三)燃油附加以航线为单位、区分长短航线分两档定额计算。其中:800公里(含)以下短途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统一按800公里计算;800公里以上长途航线,统一按1500公里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2010年4月1日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90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90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四)燃油附加最小计费单位为10元,不足10元部分四舍五入。
(五)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其中因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
二、航空公司可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
三、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6]639号)规定精神,国内航线婴儿旅客继续免收燃油附加;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继续按同一航班普通成人旅客实际收取标准减半收取燃油附加。
四、燃油附加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五、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各航空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价格和反垄断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航空公司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一)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燃油附加的;
(二)推迟降低或推迟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的;
(三)航空公司相互串通,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的;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燃油附加的具体收取标准和执行时间,以及不按规定实行备案的;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自2009年11月14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局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来源:http://www.gov.cn/zwhd/2009-11/12/content_1462832.htm】
【作者: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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