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规定”中的几个问题
1。第二章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期限为---从销售车辆交给最初所有者之日起10年” 问题:“10年”的具体意思是什么?包括2004年10月1日以前上牌的车吗? 2。第三章第16条中“---作成有关车辆以及车所有者情报的记录资料、并必须进行保管。对上述资料,应做到在主管部门指定时间内随时提供” 问题:“有关车辆以及车所有者情报的记录资料”是指何意?是指从2004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的车开始实施吗?在此以前的车是否需要做成同样记录资料? 谢谢,请专家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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