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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召回

今年3月买的车,5月通知召回,上网查看该款车辆在2013年11月就公告召回,生产商、销售商在销售中并未告知该情形,是否存在欺诈?如何处理?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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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call 汽车专家

2014-05-16 10:37:30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也就是说,在汽车厂家确定召回时,应当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有缺陷的车辆,这些车辆在修复缺陷之后才能销售,而且在销售时应当告知消费者该车曾经进行过召回维修。如果您在厂家公布召回之后购买到召回范围内的车辆,而且该车在销售之前没有经过召回维修,而是事后厂家再通知您去召回,这种做法不符合汽车召回条例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按所涉产品货值的1-10%进行处罚。建议您通过本网“汽车投诉”或者拨打投诉电话010-65537365将问题的详细情况反映给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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