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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召回信息后,是否可以出售问题车辆

3.28号沃尔沃发布了召回信息,本人是在4.13号订购了s90车辆,4.27号提车,但4s并未告知是在召回范围,5.25号却说要召回,这是否存在了欺诈?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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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call 汽车专家

2017-05-30 18:51:40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因此,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严格执行了召回条例的规定,所有在召回范围内的汽车应当先停止销售,在销售者实施过召回维修后再进行销售。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涉嫌违反了召回条例,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但是,这种行为应当还够不上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对欺诈行为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为召回行动已经公布,不存在隐瞒;召回维修本身对车辆价值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没有必要隐瞒消费者,也不会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但是,这个事件说明沃尔沃主机厂及其经销商在召回管理程序方面还存在瑕疵,应当及时改进服务。如果您希望维权,建议按以下程序来走:第一,先确定一个合理诉求,然后与经销商和主机厂协商,争取通过协商满足自己的诉求;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投诉;最后,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也建议您通过点击本网首页的“汽车投诉”或者拨打汽车投诉电话010-65537365(工作日的上班时间)把详细情况反映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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