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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召回车辆当新车出售给消费者

召回信息公布于2017年2月,却在同年5月,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给消费者召回车辆,并且该车已经上牌了。请问我能要求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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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call 汽车专家

2017-06-03 11:04:0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因此,如果车辆在销售之前没有进行过召回维修,就涉嫌违反了召回条例,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但是,如果车辆在销售之前已经完成了召回维修,应当是可以正常销售的,不过在销售之前经销商应当将车辆已被召回维修的事实情况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解释清楚召回维修并未影响车辆的实际性能和价值。如果没有告知,说明经销商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种行为应当还够不上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对欺诈行为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召回行动已经公布,不存在隐瞒;召回维修本身对车辆价值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没有必要隐瞒消费者,也不会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策。如果您希望索赔,建议您确定一个合理诉求,然后按以下程序来进行:先与经销商和主机厂协商,争取通过协商满足自己的诉求;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投诉;最后,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也建议您通过点击本网首页的“汽车投诉”或者拨打汽车投诉电话010-65537365(工作日的上班时间)把详细情况反映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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