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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是否合理

我车于2017年9月厂家要求召回更换零配件,我于2018年2月去4S店更换,更换后召回的故障照常存在,现在要求4S店处理,4S店回复已现换了要自费,而且故障已经达到召回时通知的故障的最深度了,这个费有我能出吗?我查询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是: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可以找厂家重新召回,请问我的理由是成立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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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call 汽车专家

2018-08-07 13:34:57

首先,在我国现行召回法规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没有看到您所说的“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是: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可以找厂家重新召回”这样的规定。车辆如果在召回维修后再次出现故障,需要检查确认这次故障是否跟上次召回的“缺陷”问题或者召回维修有关。如果确实相关,那么可以视为上次召回维修不彻底,4S店应当给予免费维修;如果不相关,则无法要求4S店进行免费维修。建议您再到维修站对故障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应当如何处置。另外也建议您通过点击本网首页的“汽车投诉”或者拨打汽车投诉电话010-65537365提交一份详细的投诉,您的投诉有助于召回主管部门对召回过程进行监管,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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