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车补助时间计算
家用汽车在包修期内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请问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等待时间,是否包含在备用车计算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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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13:50:26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1、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2、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因此,根据需根据VIN码定制的特殊零部件(防盗控制单元、点火钥匙和全车主线束)的运送时间可不计入维修占用时间。但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使消费者长时间无法使用车辆,给消费者带来了实际的不便或损失,厂家应当提供备用车或予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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