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召回可能涉及过保车辆,该如何理解
召回车辆很多已是三包范围以外,但仍由厂家负责整改,厂家对召回内容所负责任如何理解。举例来说,发动机废气阀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隐患,同样设计的车辆已经出售十几年,厂家仍要负责维修,其中的维修责任认定有何依据?合众条件?是否有年限等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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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10:54:23
如果汽车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汽车存在缺陷,就应当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履行召回义务。这里所指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判断车辆是否存在缺陷时,一般可依据《汽车产品安全 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这个国家标准来进行风险评估,如果某个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通过评估认为风险等级较高,即可认定为缺陷,生产者就应当实施召回。在实施召回时,生产者应当承担召回维修的所有费用,如果因为车辆无法安全行驶而需要拖车时,生产者还应当承担必要的运输费。召回跟三包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召回并没有期限限定,只要汽车存在缺陷,无论是否超过三包有效期,是否使用了几年或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生产者都应当进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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