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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12:07:47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消费者可根据实际维修情况按照以上条款向经销商提出换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诉求,如果经销商拒绝履行三包责任,可求助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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