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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23:13:03
用于出租或公务目的的汽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也不符合《汽车三包规定》第四十条对家用汽车产品的规定,不适用于《汽车三包规定》。另外,用于营运等目的的汽车,也不适用于《汽车三包规定》。 针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市场表现出的典型质量担保问题,《汽车三包规定》中的条款规定了相应的质量担保要求。如果是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汽车的运行强度、条件、磨损、损坏情况会有明显差异,无法直接适用于《汽车三包规定》。当然这并不免除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承担相应的质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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