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电脑的订货时间是否应当计入修理时间?
车辆购买后不久,就出现了发动机故障灯报警的现象。到4S店处检查后,判断是发动机电脑故障,需要更换发动机电脑。当时4S店处没有相关配件就联系零件供应部门进行了订货,但由于零件运输延迟等原因,将近两个月后车辆才完成维修。于是我以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维修时间超过30天为由,要求4S店换车。4S店认为发动机电脑是特殊零部件,订货时间不应该累计到维修时间内,所以拒绝了我更换车辆的要求。请问:发动机电脑的订货时间是否应当计入修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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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01:26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本问题争议点在于订购的零件是否属于特殊零部件,一般来讲特殊零部件是指汽车产品中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等定制的零部件,除此之外的通用类零部件不应列入定制零部件的范畴。据了解本案件中的发动机电脑在经销商处经过简单的编程和匹配处理后就能使用,不属于特殊零部件,所以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更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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