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规定中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有什么区别?
三包规定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正常理解应该包含修理、更换、退货三项责任。在第2句中的包修期已经规定不得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为什么在第1句中还要制定一个三包有效期?
关于“三包”期限的规定是否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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