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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0:48:1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仪表台开裂问题符合缺陷的定义,那么厂家应该考虑进行召回。但具体是否召回还需要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或厂家对于车辆问题的缺陷调查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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