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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1:30:32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 消费者主要就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乘用车,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皮卡车,指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轻型多用途货车。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一般车辆性质上属于私人拥有的非营运车辆,不包含“公户”车辆,“公户”一般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登记注册的车辆,一般用于生产、经营、公务等。 有特殊情形如行车证注册为非自然人或营运,但是属于自然人购买并且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在实际用途中也用于生活消费,这类问题在民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实际用途的性质中很难认定,所以一般行车证注册的“公户”车辆不属于“三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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