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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4:41:18
《汽车三包规定》第十四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 根据上述条款,(1)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提出补办申请。补办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确认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票、行驶证、身份证、车辆登记证等,以核实该车的原始交付信息,确保消费者的权益。(2)补办的三包凭证应当累加原三包凭证的三包责任,同时消费者继续享有相应条款规定的权利。累加的三包责任具体包括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的累加计算、涉及三包责任的维修时间和维修次数的累加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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