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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4:00:49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以上条款中提到的交通费用补偿没有统一标准,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的消费水平和车辆的使用价值等因素制定补偿标准。如果消费者认为经销商提供的交通费用补偿低于实际消费情况,建议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与经销商友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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