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生产和销售停止后恢复问题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召回计划中“需明确有效停止生产和销售的措施”,但对于恢复生产和销售在“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规定”未明确界定,恢复生产和销售是否需在召回行动结束后才能进行?或者在缺陷被消除后就可进行?是否需要国家主管部门认可或仅需备案?对于主动召回,汽车制造商是否有权确定恢复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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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5 11:51:37
停止生产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生产出更多的缺陷车辆,也是为了防止给厂商造成更大的损失。原则上只要厂商解决了缺陷问题,应当就可以恢复生产和销售(确保无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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