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的几个问题
1、关于易损件的界定是否有类似三包规定中的零件清单? 2、召回与三包的区分: 举零件——弹性铰接为例,假设保修期为40000km,而平均使用寿命为30000km(无法满足十年使用期)。请问此问题属于三包还是召回?假设平均使用寿命是50000km(仍然无法满足十年),零件在出保修期后损坏(有安全隐患),制造商还要承担召回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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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14 11:28:26
召回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列出易损件,制造商应当在相关的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并应说明各个易损件的使用寿命。若在此明示的使用寿命期内,发现有同一性的缺陷(与安全有关),则应当召回。若非同一性的,则属于三包范畴。对于超出使用寿命的,制造商对此易损件应当可以不承担召回责任,其可能要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由其它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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