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缺陷问题判定的咨询
《召回规定》中缺陷的定义是“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请问如果仅涉及到财产安全而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是否不在召回之列?同样,有些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只是针对车辆自身的安全,如果不符合上述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形也不在召回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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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5 09:16:29
“仅涉及财产安全而不涉及人身安全的危险”不好一概而论,有时很难界定。召回的核心是消除隐患,减少更大的损失或危险,从而使消费者和厂家的利益都得到了维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有了缺陷都应当积极召回。 如果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技术标准,肯定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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