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案例:如因车主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经销商可不承担三包责任

三包案例栏目

2019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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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14:07:59

三包案例:如因车主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经销商可不承担三包责任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为消费者及汽车经营者解决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一直以来是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一起来关注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提供的部分三包案例及分析,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某消费者的车辆在一次行驶中突然出现发动机异响和熄火故障,此时该车辆的行驶里程为55000公里,还在包修期内,于是消费者将车辆拖至4S店进行检查,结果是车辆发动机“拉缸”导致了上述问题。4S店工作人员查询了车辆的维修记录,发现该车除了首次保养地点为购车的4S店外,在DMS系统(汽车经销商管理系统)中查询不到车辆其他的保养记录,后消费者拿出了在外保养的保养记录,4S店以车辆加了劣质机油为由,拒绝质保。

    【相关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并未限制消费者必须在厂家授权的修理网点保养车辆,但如果因消费者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经销商可不承担三包责任。如发生争议,经销商可要求消费者提供在外保养记录及保养的零部件名称等信息。

    后经查实,本案例中的车辆确实加了不符合标准的劣质机油,因此,4S店可以拒绝提供质保服务。

【来源:中国汽车三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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