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案例栏目
2019-05-27 13:25:26
三包案例24:向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单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
【案例简介】
河南省某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使用9个月,行驶15000公里,在此期间因为车辆的雨刷控制失灵、倒车影像无法显示、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出现刹车抱死等故障,先后到经销商维修多次。但经销商始终没有给消费者相应的维修记录单据,并以相关检查是对系统进行升级为由,拒绝提供修理记录。
【分析处理意见】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托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者复制。
经销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单,而且消费者也可以随时去经销商查询自己车辆的维修记录并进行打印或复制。建议消费者依据上述第十三条规定与经销商进行沟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当地质监部门投诉。如果情况属实,质监部门可以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对经销商进行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汽车召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