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析52:如何理解维修累积时间超过35天的法规内容?该35天的起止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是车辆到店的时间、是故障验证再现的时间、还是书面签字同意维修时间?如因客户原因致其无法提车,结束维修,这个时间是否计算在35天内?

三包案例栏目

2019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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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10:36:03

法规解析52:如何理解维修累积时间超过35天的法规内容?该35天的起止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是车辆到店的时间、是故障验证再现的时间、还是书面签字同意维修时间?如因客户原因致其无法提车,结束维修,这个时间是否计算在35天内?

    修理开始时间:消费者与修理者在确定具体修理项目后,以双方在修理者提供的修理单据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开始时间,修理者的故障诊断时间应当包括在内。

    修理结束时间:车辆修理完毕后,修理者按消费者提供的有效通讯信息,以修理者通知消费者提车的时间为准。因消费者原因导致车辆在交付前在修理者处的留置时间不计算在修理时间之内。

    修理开始时间的确定,主要要看双方从何时确认维修活动的开始。如车辆因为质量问题进入经销商,首先经销商要做预检,消费者在预检单上签字,那么从这个时候开始,维修时间即已经开始计算了。但如果通过检查发现车辆并无故障,那么这次检查即不算作一次维修。

【来源:中国汽车召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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