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案例栏目

2021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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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11:12:35

法院判例4:车辆突然加速、制动失效引发交通事故的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京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男,196*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北京市****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金收据》所载明的合同编号实为申请人购买车辆的合同,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有误。被申请人员工明确承认交付车辆配置与申请人欲购买车辆配置不符合的情况,原审判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交付车辆存在自动加速的瑕疵,系根本违约。(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交付的汽车与申请人购买车辆配置不符合,经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退换义务,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不符合购车约定配置的汽车系欺诈行为,申请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被申请人交付汽车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存在车门自动锁死、车辆自动加速状况,导致申请人订立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三)本案全部关键证据均在被申请人控制之下,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做出维持判决实属错误。本案全部合同均无申请人签字,不具有真实性,应以申请人签字的《定金收据》上对应的合同编号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虽出现了3个订单号,但编号RN84013***订单显示的价款和车辆配置与**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公司实际交付的车辆相一致。因此,一、二审法院确认编号RN84013***订单应为双方实际履行的订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该份订单显示的车辆配置中,不含动态扰流板、红色制动卡钳。二审中,**主张涉案车辆存在突然加速等质量问题并导致发生事故。但事故发生后,**并未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申请对涉案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认定,同时亦未能提供充足的其他证据对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予以证明。一审中,**亦拒绝申请对涉案车辆进行质量鉴定。**虽主张***公司工作人员承认交付的车辆不符合约定并已同意为其更换车辆,但其对此并未提交充分法证据予以证明。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车辆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无法证实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亦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同意给其更换车辆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提出的调取证据的申请未予准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

审判员  肖**

审判员  朱**

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  李**

【来源:中国汽车召回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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