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案例栏目
2023-03-07 11:29:37
汽车三包案例分析
新版汽车三包法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汽车争议处理一直以来是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以下选取典型汽车三包案例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案例1 知识点:再制造零部件能否用于三包维修?
【案情简介】
消费者于2022年3月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2022年11月车辆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零部件,当前车辆在包修期内。但是消费者怀疑经销商为其更换的零部件为再制造零部件,要求为其重新更换原厂全新零部件。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争议。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符合上述要求的零部件可用于三包修理。对于再制造零部件等非原厂零部件,如果用于三包修理,修理者需证明其来源及质量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并根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使用前向消费者明示。
案例2 知识点:车辆出现全车死机,是否达到三包退换车条件?
【案情简介】
消费者于2022年6月底购买了一台纯电动汽车,使用期间,车辆出现过2次车机故障,使用一段时间后故障会自行消除,消费者因此没有进店修理。2023年1月,消费者驾驶车辆在正常行驶途中,出现全车故障,全车死机无反应,当前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联系经销商,维修人员现场检查后,没有修好就自行离去了。后消费者自己叫拖车进店维修。消费者认为经销商应该承担拖车费用。并且车辆故障严重影响了行车安全,要求退车并给予赔偿。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如果经检查确认由于质量问题导致车辆无法在现场完成修理,而需将车辆托运至修理者处,修理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车辆托运费用。《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的车辆目前没有达到三包退换车的条件。如果车辆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案例3 知识点:公务用车转家用,是否享有三包权益?
【案情简介】
消费者在2022年12月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车辆原作为某公司公务车使用,现该车辆在包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认为现在车辆是作为个人通勤工具在使用,属于家用汽车。但是经销商认为该车辆不能按照《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三包维修。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条和第四十条都明确规定了规章的适用范围。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车辆首次销售后作为单位公务使用的汽车,即已不属于家用汽车产品,后期经过二手车买卖后车辆用途变更为个人使用,也不适用于《汽车三包规定》。
案例4 知识点:购车有优惠是否可以免除三包责任?
【案情简介】
消费者在2022年购买车辆时,和购车经销商签署了有关购车优惠的协议。协议写明了消费者享受该购车优惠后,自愿放弃车辆的三包权利。消费者在购车后60日3000公里之内因变速箱故障进店维修,消费者要求更换变速器,经销商以签订的协议为由拒绝,表示消费者已经放弃三包权利,需要自费维修。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本案例中的“免责协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此类约定不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仍需要按照《汽车三包规定》的要求履行三包责任。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