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案例栏目
2024-11-20 16:23:50
三包案例:事故维修是否可以要求经销商提供代步车或交通费用补偿
案情简介
消费者于2024年6月购买了一辆某品牌SUV车型,2024年10月消费者车辆因严重追尾事故送至购车经销商维修,经销商定损后预估维修时长要两个月左右,消费者表示维修时间过长,要求经销商为其提供一辆代步车。经销商表示店内的代步车已全部借出,暂时无法提供,消费者表示如果无法提供代步车,则需要按照三包规定为其提供交通补偿,经销商明确拒绝,表示消费者车辆问题不符合三包规定中提供代步车的条件。
相关法规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提供备用车或交通费用补偿,一定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非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维修,并不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条款。
专家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消费者车辆目前的情况而言,并不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提供代步车的相关条款。依据争议双方提供的购车合同,可以确认购车合同中并无“事故维修提供代步车”的补充条款,经销商无义务提供代步车或交通费用补偿。部分保险公司在提供车险服务时,除了基本的理赔保障外,还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事故车维修期间的代步车服务。车主可以查看自己的保险合同条款,了解是否享有此类服务,若有则可通过保险公司来协调安排代步车。经过沟通,消费者放弃要求经销商提供交通费用补偿的诉求。
【来源:中国汽车召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