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攒剑护清幽 ——访著名法律专家邱宝昌律师

深度分析

2016

06/23

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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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15: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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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攒剑护清幽 ——访著名法律专家邱宝昌律师

    对于盛夏的北京来说,无约而来的雷雨总会带给人们短暂的清爽。然而,要想守护这片刻自然的舒爽,炎炎夏日之中,却一点也不轻松。就像那些时刻准备着,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忠诚卫士一样,手执法律之剑,以中消协律师团之名,奋斗在维权的最前线,不惧艰难险阻,定要还给消费者一片清幽。

    在这群卫士当中,他的身影并不算高大,但他却给了记者温文儒雅、知识渊博、谈吐睿智的深刻印象——他就是曾任中消协律师团团长的邱宝昌律师,是国家质检总局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也是中消协专家顾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当之无愧的律政先锋,邱宝昌一直关注着汽车三包规定、缺陷汽车召回的理论研究与实务。他积极参与了《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由于平时工作实在繁重,经记者多次相邀,邱宝昌才挤出宝贵的时间接受采访,话题自然从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开始。

 

    记忆尤深的一次召回

    从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到2013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出台后的现在,最令邱宝昌印象深刻的一次召回案例,要属某品牌汽车2009年底,由于刹车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全球范围召回了。据他介绍,该品牌在美国召回了430万辆不同车型的汽车,并与美国检察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受召回事件影响的美国所有该品牌汽车车主提供额外服务。此项额外服务主要针对担心汽车送往维修前行驶安全的车主,其中包括为车主提供经济赔偿。

    “这样的赔偿在美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邱宝昌向记者详细地介绍:“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合理期间内带来的成本。”

    但在我国,该品牌汽车却给出了与美国不同的召回方案,“我国车主只能自驾缺陷汽车至4S店去完成召回,而由此产生的相关交通费用及经济补偿,该品牌以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赔付。”邱宝昌一字一句地说道。

    对中美两国消费者提供不同的召回服务,这引起了我国该品牌车主的普遍不满。浙江工商局在2010年3月14日发布了《XX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要求该品牌汽车对消费者因此召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谈及此处,邱宝昌回忆道:“我们确实看到了浙江工商局为消费者维权的呼声,我也到了浙江,以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身份,从法律解读方面给他们予以支持,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与该品牌中国区老总谈了应该承担召回相应合理费用的问题。”在浙江工商局的努力下,该品牌汽车最终向浙江部分消费者提供了每人约三百元人民币的补偿。

 

    约谈督促显积极成效

    汽车召回制度在我国已实施近12年了,这几年的汽车召回数量更是屡创新高,“毫无疑问,这是召回法律法规在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对产品更有自信,对消费者也更负责任了。”据邱宝昌介绍,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时候,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进口汽车召回的次数很多,国产汽车召回次数反而要少。究其原因,他认为部分企业担心召回成本过高,以及当时有个不恰当的观点认为召回就是质量不合格。

    “召回并不代表质量不合格,而且,企业积极主动地进行召回,就是对产品和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邱宝昌坚定地说道。在他看来,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上升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这几年,正是广大企业逐步学习贯彻法律法规,对产品技术增大研究投入,以及主动增强责任意识的时候。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加大了缺陷调查与约谈督促力度。

    “就像某品牌的变速器问题,因为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约谈了他们,后来他们就被迫召回了,如果不召回就要责令召回了。这就说明我们的主管部门在依法依规实施召回条例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约谈督促起到了积极作用。”邱宝昌对记者由衷地谈道:“现在我国召回数量比原来多很多,从原来几十万辆到现在500多万辆。所以说这样来看,国家质检总局督促企业落实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从这点上要给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点赞,我认为消费者也会有这种感受的。”

    不过,邱宝昌也认为,实际上的召回次数和数量都应该更多,毕竟哪家企业都保证不了产品一点问题也没有,但有了问题就应该积极主动的去弥补消除。当然,召回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对于一些争议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依法依规,绝不能袒护企业,消费者也不能提出僭越法律的要求,所以政府主管部门还要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汽车三包的初衷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消费在我国越来越普遍。自2009年我国汽车销量达到1364.48万辆,首 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以来,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逐年上升,汽车保有量巨大,消费者可能要面对的汽车质量纠纷将会更加频繁,迫切需要汽车三包相关法律的出台,帮助车主维权。但汽车三包规定在我国虽经多方呼吁,却因种种原因始终无法出台,直到2013年10月1日才在各方努力下正式实施。

    “千呼万唤始出来,汽车三包的制定是一个博弈过程,是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博弈。因为经营者普遍认为一旦实施三包就会对其利益产生影响。但这之后的时间证明,遵守汽车三包并没有减少收益,反而因产品质量的提升而更有益。所以说汽车三包是双赢的,不仅仅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企业品牌与产品质量也有巨大提升。”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邱宝昌如是说。

    实际上,从美国柠檬法的发展过程中也能看出,类似三包的相关规定可以倒逼厂家提升设计、制造、品质管控水平,从而推动整个汽车行业的发展。在邱宝昌看来,美国汽车业上世纪八十年代后的崛起,与柠檬法与召回相关法律法规是息息相关的。因此,无论是制造商还是经销商,都应站在提升整个国内汽车行业核心竞争力的角度面对三包、理解三包。

    汽车三包规定实施以前,汽车产品发现质量问题通常是只修不退不换的,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也造成了与消费者的很多矛盾,对汽车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对于消费者来说,遇到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打官司费时费力,鉴定费用又很高,而汽车三包规定的适时出台,成为了解决汽车质量纠纷的依据。汽三包规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利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之前汽车业存在的一些问题。”邱宝昌认为,汽车三包的初衷正是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及时地解决汽车纠纷,维护汽车市场的良性发展。

    不过,汽车三包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纠纷责任的认定。对此,邱宝昌说道:“在汽车三包的争议处理环节,专家委员会起到了很大作用。”汽车三包规定借鉴了美国柠檬法的“专家评判”,政府主管部门引入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即所谓专家库的概念,并建立了很多汽车三包专家委员会,这些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及时便捷地协助解决质量纠纷问题。目前,我国汽车产销量已是世界首位,消费者对于汽车产品的投诉也明显上升,因此当消费者和汽车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时候,就可以由专家库里面的专家来评判,今后还要进一步完善产生纠纷后的鉴定及评判体系。

 

    汽车三包的不足

    汽车三包规定的法律层级比较低,是一个部门规章,而且在法院不适用,只能作为参考,法律地位有待提高,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很多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邱宝昌向记者举例道:“比如退、换车遇到牌照、保险、退税等问题,如何妥善解决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在他看来,汽车三包规定是售后服务对产品质量的担保,我国应该对产品责任担保上升到一个法律,不仅仅针对汽车三包,而是出台“三包法”,将所有产品的三包维修更换退货,包括原来的手机、电脑、汽车等等产品的三包上升到法律,不履行三包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汽车三包规定出台之后我也做了很多工作,给消协系统进行培训,也给经销商做了很多讲座,目的是让他们真正理解汽车三包,运用三包规范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对汽车三包不要太迷信,我们现在有很多的法律法规,靠一部规章去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有些纠纷的证据和鉴定问题困难重重。”据他介绍,对于某些质量纠纷问题,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对消费品召回的看法

    2016年1月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国消费品召回制度的空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对消费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强调了生产者及相关经营者的召回义务,明确指出对缺陷消费品实施目录管理。消费品目录首先从儿童用品和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虽然只是国家质检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很低,但是有这个制度的确比没有好,关键还是怎么把消费品召回制度真正落地。”谈到消费者召回,邱宝昌认为有两项工作比较重要,一是政策宣贯,要让广大消费品企业了解召回政策,并学习贯彻落实召回制度,让他们在生产经营中都有召回的概念,一旦发现产品缺陷,就要主动积极地进行召回;二是告知消费者,尽管购买的消费品属于合格产品,而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国家3C认证等,但还是可能存在缺陷,发现缺陷后消费者也要到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进行缺陷报告或投诉。

    “还有就是缺陷信息共享问题与缺陷认定问题。如果企业主动实施召回还好,如果不主动就要责令召回,这还是很困难的。就像缺陷汽车,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例责令召回,都是通过缺陷调查、约谈以后,企业主动实施了召回。相比汽车产品,消费品的品种过多,企业也很多而且很分散,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能不能达到?有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来保障消费品召回制度落地?这是需要持续跟进的问题。”邱宝昌认真思考后对记者说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建立消费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据他介绍,过去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明确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当然也适用于消费品,并将法律位阶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19条‘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都明确规定企业要承担召回的合理费用,无论汽车还是消费品,消费者在配合召回时也要留心。”邱宝昌最后总结道。

 

    采访的最后,邱宝昌律师想通过本刊表达对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期望: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有责任保护消费者,企业有诚信经营责任,媒体也有社会监督责任。消费者发现问题要及时投诉,有部分消费者不愿意投诉的原因是维权成本太高。所以我认为应该让消费者敢于维权便于维权,大家遇到问题都去投诉、都去维权的话,经营者会因为消费者维权而付出更大的成本,从而会更严格的要求自身,依法办事,这样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更好。我对未来的前景还是很看好的,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尤其是消费者,更要做积极维权的力行者。”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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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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