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案例分析

汽车行业新闻

2016

08/23

汽车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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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 14: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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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案例分析

      编者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为消费者及汽车经营者解决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一直以来是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本刊从本期开始,奉上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提供的部分三包案例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案例1

     【案情简介】北京丰台区某消费者因车辆产品质量问题与4S店发生争议,要求4S店按照汽车三包规定提供相关服务,4S店告知消费者车辆所有人为公司而非个人,故不享受汽车三包服务。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于本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主要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汽车三包规定以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汽车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为主旨。故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属于汽车三包规定的调整范围,其三包责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案例2

     【案情简介】辽宁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与4S店签订了协议:4S店为车主提供一定的购车优惠,车主自愿放弃车辆的三包权利。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变速器异响问题,多次维修不能排除故障,消费者提出“换车”要求,被拒绝。

     【分析处理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免保协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这类约定无效。对于汽车产品有瑕疵的,可以在销售前明示,并可以通过协议规定对瑕疵部分不提供担保。

     案例3

     【案情简介】西安5位消费者联名向省汽车质量争议处理中心反映,某款车辆在停车熄火后,“车身下发出异常响声,时间持续20~30分钟”,“难以接受”,要求4S店对故障进行维修。

     【分析处理意见】

     经专家判断为三元催化器和排气管等零件在冷却过程中的声音,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性能和寿命,不属于质量问题。

     案例4

     【案情简介】湖南某消费者反映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与车身结合处漏水,4S店维修了3次,问题得到解决;随后副驾驶车门和后备箱又出现漏水故障,累计维修3次。车主以“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为由,提出“换车”要求。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本案例中车身漏水故障虽然已累计修理6次,但前3次与后3次的故障是由车身上不同的零部件导致,故未达到“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换车条件。

(获取更多三包资讯,请登陆中国汽车三包网www.qcsanbao.cn)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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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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