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轮胎“有事” 谁该向消费者直接负责

汽车行业新闻

2011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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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5 0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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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轮胎“有事” 谁该向消费者直接负责

  3月15日央视曝光锦湖轮胎天津工厂涉嫌违规生产导致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在召回细则未出的情况下,又有车友投诉锦湖轮胎南京工厂没有3C认证证书。

  一波接一波的问题,不仅让锦湖轮胎信誉受到重创,更让一些车主心存担忧。对于消费者来说,目前急需的说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锦湖轮胎会不会、多大程度上危及安全;二是到底如何解决锦湖轮胎的质量隐忧和安全隐患。前者需要锦湖轮胎和有关质检部门尽快进行评估并公布,而后者很大程度决定于汽车厂商的态度。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汽车召回的专门法律,只是多部门规章对有关事宜作了粗略的规定,并无涉及轮胎等关键配件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制度,消费者与轮胎厂商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就轮胎质量隐患,消费者只能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向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主张权利。在车主和轮胎公司之间,汽车厂商起到了民事关系“隔离带”的作用。

  车主在买车时,本无必要去怀疑轮胎品牌的信誉,他们是基于对整车厂商的信任才选择某个品牌的汽车产品。而对轮胎质量的把关,则交由整车厂商。轮胎出了质量问题,整车厂商于情于法都责无旁贷。

  但同时,消费者暂时无权向整车的生产厂商行使权利,不等于配件厂可以逍遥自在。对轮胎商责任的追索权,可以由汽车生产厂商行使,因为它们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锦湖轮胎如果证实存在质量隐患,甚至在少数车辆上发生了诸如鼓包等现实问题,导致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违反了对车主的安全义务,广大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信赖利益受到了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车主有权要求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消除危险。而消除危险的方法,要么是召回更换轮胎,要么是采取其他方式确保轮胎的安全性。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据此,整车厂商一方面应当意识到,只要它使用了锦湖轮胎,并且现在锦湖轮胎被证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车厂商就应当及时向公众警示,最好是召回产品进行轮胎更换;另一方面,必须尽快向公众承诺不再使用有缺陷的轮胎产品。

  有消息说,相关汽车厂商和锦湖轮胎正在日夜商议有关对策,这是个积极的信号。锦湖轮胎被曝光已经好几天了,也许有安全隐患的汽车还行驶在公路上,希望有关部门、汽车厂商和锦湖轮胎加快步伐,尽早推出更妥善的处理措施。

  锦湖轮胎给汽车质量带来的隐患所引发的维权思考还告诉我们,在汽车召回制度上,除了整车安全问题,轮胎等关键部位的质量监控同样重要。所幸的是,在本月初刚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就把轮胎、底盘、儿童座椅等关键部位放到了和整车同等重要的“产品”范围之中。果若如此,将来轮胎的隐患监控就有了更多保障。

【来源:】

【作者: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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