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新闻

2011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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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2 0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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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入刑减轻法院压力 专家称有违立法原意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作为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此言一出,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多有议论。

    “这消息可能不属实吧,醉驾不是已经确定入刑了吗?”5月11日,本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一位曾参与刑法修正案(八)起草的刑法专家时,他的第一反应是询问这一消息的可靠性。

    据新华社报道,5月10日,张军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上述表述。张军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定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在座谈会上说,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上述刑法专家吐出一句“法院应该选择严格执法”之后,便不愿发表其他评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指出,依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驾犯罪是行为犯,只要具备“醉驾”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罪与非罪的区分上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构成“醉酒”。

    据此,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不应该判醉驾不是犯罪,但是根据情况,法院可判免其刑罚。刑法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洪道德认为,刑法总则第13条所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应于醉驾,所指应该是没有达到醉酒标准,“如血液当中酒精含量不到80毫克/百毫升”。

    对于定罪“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与行政处罚衔接”的说法,洪道德也表示疑惑。他表示,危险驾驶罪是刑法规定的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在这上面没有交叉。醉驾作为刑事犯罪,理应走刑事诉讼程序,而非仅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走行政处罚程序。

    一位参与刑法修正案(八)分组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修法过程中围绕醉驾入刑曾有过多番争论,权衡利弊之后达成的共识是“严惩此类行为”,最初草案曾规定“情节严重”才入刑,后来在正式文本中取消了这一说法。

    该委员表示,如果醉驾不一定入刑,等于将醉驾“去刑化”、“轻罚化”,有悖于当时修法希望通过刑法威慑力打击这一行为的立法原意。

    洪道德认为,关于“醉驾不一定入刑”还有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

    按照司法的基本精神原则,法院的裁量权只能体现在量刑上,而不体现在定罪上,定罪要由法律规定。如果将来“未必入刑”思想落实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中,那意味着法院可以决定醉驾是否犯罪。

    张军在发表前述观点的同时也提出,自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位司法实务人士据此分析,醉驾入刑之后,增加了大量的司法成本,公安、检察院、法院的任务有所加重。在此背景下,如果醉驾不一定入刑,部分案件走行政处罚程序,可以减轻法院压力。

    “当时在立法阶段,有委员提出对醉驾不用刑法打击,而是加大行政惩罚力度,但现在法律已经制定出来,明确规定醉驾入刑,就应该尊重法律。”洪道德认为,即使最高法以后出台司法解释,也不应该与法律相冲突,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来源:】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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