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意见稿修改:食品召回不再分级

汽车行业新闻

2011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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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4 09: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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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意见稿修改:食品召回不再分级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修改公开征求意见。与3年多之前颁行的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大大“瘦身”,其中食品召回不再分级别。

    上周五(20日)质检总局门户网站挂出《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据该局的征求意见通知,本次修订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征求截止到本月底。

    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对召回效果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意见稿中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召回行为进行监督时可依法采取进入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召回食品处理记录,对企业未确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自愿召回的食品进行抽样等。

    据记者了解,应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出现,2007年8月质检总局颁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实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五章四十五条。

    记者注意到,本次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文字少了一半,全文共二十七条,也不再分章表述。其中不再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等内容。原规定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的内容也被删除。

    更引人注意的是,原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将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且对每一级召回的实施有不同要求。而新规定的意见稿对召回不再分级实施。

    有分析认为,食品召回分级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对食品安全风险危害的科学评估和调查。既然新规定不再涉及此方面内容,分级也就无从谈起。

    原规定出台时曾有专家告诉记者,分级实施召回意味着对食品安全问题区别管理。如果不加区分,采取一律措施,产生的后果常常或是危害清除不足、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是过多地浪费资源。

    原规定出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之前,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务院的一些相关规定等。2009年6月1日我国施行《食品安全法》后,虽然食品安全由多部门分环节监管的情况没有改变,但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风险评估、信息发布等职能有所变动和集中。

    原《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三年,但在国人的记忆中,鲜有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召回。有专家表示,虽然《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利于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但并未真正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职能不清、或交叉或缺位的问题。这些问题自然制约着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这位专家指出,既然从农产品的生产到食品加工、运输、销售等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又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仅靠质检总局组织协调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其难度可想而知。不言而喻,“食品召回规定还是层级太低!”(本报北京5月23日讯)

【来源:】

【作者: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韩乐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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