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汽车三包规定”看近期陕西两起奔驰事件

深度分析

2019

06/24

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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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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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汽车三包规定”看近期陕西两起奔驰事件

    陕西西安奔驰女车主引擎盖哭诉维权事件的余波还未完全平息,近日网络又爆出陕西渭南利之星奔驰要车主签保密协议后再对故障车辆直接进行回购,此事件使车主及媒体大众都质疑利之星的行为是在有意掩盖质量问题,导致汽车质量问题再次成了网络上的热点。

    这两起热点事件中,车主都提出了对车辆进行的质量鉴定要求,要以质量鉴定的结果来维护自身权益。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诚然,质量鉴定是对有质量争议产品划分质量责任方的准确方法。但在这两起奔驰事件中,笔者认为就不存在质量争议的问题。如果以质量鉴定为依据来处理这两起事件,对社会大众是一种误导,不仅增加全社会汽车维权成本、维权技术难度,还不利于方便快捷地保护汽车消费者,不利于促进汽车行业质量水平提高。

    这两起事件中涉事4S店均未不承认所销售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因而根本就没有产生质量争议,故不存在质量鉴定的问题。争议的应该只是在有质量问题后4S如何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车主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从近期我省汽车质量投诉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车主遇到车辆质量问题首先提出的是要对车辆进行质量鉴定,都希望用质量鉴定的结果来维护自身权益。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这几方面:1、我国汽车行业在前些年高速增长的同时,各汽车厂商为了抢占市场进行了激烈的价格竞争,少数主机厂可能为了削减成本,造成零部件厂商降低了部分零配件质量和工艺控制要求,导致车辆部分零部件耐用性降低,故障增多,导致消费者对车辆整体质量普遍产生不信任感;2、汽车售后行业的诚信度不高,经常利用与消费者在专业知识和信息上的不对等性各种套路消费者,在增加消费者一些不必要用车成本的同时,除低了消费者对整个售后服务行业的信任度,造成消费者只相信质量鉴定才能客观的反映其车辆的质量状况;3、随着现代制造水平的发展,各类工业产品质量均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期望也随之更高,但汽车毕竟是由上万个零部件装配起来的复杂的工业品,如果以对一般工业品的认知去判断汽车质量,就容易出现只要车辆有个别故障,就认为是车辆整体的性能、车辆的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适应性等都存在着陷患,存在质量问题,进而会要求进行质量鉴定,还会激发过度的维权。4、部分媒体和汽车厂商受利益驱使,往往将汽车性能夸大为质量问题,将瑕疵夸大为质量问题,误导了社会大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慌,进而会要求做质量鉴定来确定自己的车是不是存在严重的质量故障。5、我国现行的《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规定)还不尽完善,法律层级偏低,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使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且三包责任规定直接由销售者承担,汽车生产者躲在销售者后面只承担间接规定,又由于我国现行的汽车流通管理办法,使得汽车销售商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既受制于汽车生产厂家,又因利益驱动而不能很好地去主动履行三包责任,往往是以需要进行质量鉴定这样技术难度大、时间长、花费大的质量责任判定方法来增加与生产厂商索赔沟通力度,同时加大了消费者维权成本和难度,迫使消费者放弃应有的权益,也加重了消费者对汽车产品质量的不信任。

    奔驰哭诉事件中的质量鉴定笔者就认为很没有必要,因为4S店已经检查确认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双方对于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事实并无争议,争议点在于以哪种方式(修理、更换还是退货)来解决该问题,而解决该争议根本不需要再对质量问题的成因做质量鉴定。事实上,随后的鉴定结果对整个事件的处理确实没有起到多大的帮助。渭南利之星奔驰车漏油的事情中,经销商根据故障情况按三包规定给予修理或更换退货即可。至于车主提出进行质量鉴定来确定故障的成因后,依据质量鉴定结果来进行处理的要求,笔者认为更是一种理解上的偏差。对于车主来说,只要确定车辆有没有故障以及是什么故障类型就可以依照“三包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不需要通过质量鉴定来分析故障的成因而后再根据成因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至于故障的成因,是材料纯度不够,还是工艺流程有问题,还是设计、装配上的问题,那是生产厂家应该去做的事情。即使鉴定出是零部件材质的问题,对事件的处理和消费者维权保护又能起到什么帮助作用?只是徒然增加了当事双方和全社会的质量成本。至于是否属于缺陷产品,是需要由国家缺陷管理召回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判。

    当前我国汽车质量鉴定存在着鉴定范围有限、技术存在障碍、检验费用昂贵、鉴定标准和鉴定设备缺失、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合法性等诸多问题,而且三包法规所调整的是产品质量担保或质量违约责任,主要解决的是一般质量问题和厂商质量承诺与服务的问题,只要能判定出质量违约方即可,不需动用昴贵的精密设备做定量定性分析去判定出质量问题的成因,然后再去判定责任方,只要能排除消费者的不当使用的责任即可。

    在陕西省汽车质量争议处理中心的三包争议调解工作实践中,除了个别极为特殊的,比如既有消费者使用不当又有产品质量问题叠加的质量争议需要做质量鉴定,然后再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质量责任判定外,绝大部分的质量争议不需进行质量鉴定。如果汽车质量争议都需要以质量鉴定来判定质量责任的话,从鉴定费用来看,汽车维权对消费者来说鉴定费用可能超过有质量问题部件本身的价值,且鉴定结果不一定被汽车生产厂商和4S店认可,质量鉴定风险大,耗时长,并且不一定就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那么对消费者来说得不偿失,维权还不如不维权。如果这样,那对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会无从谈起。而且如果把质量鉴定作为汽车质量责任判定的手段和依据,可能对我国汽车工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产生很大的损害,因为依目前我国鉴定机构的状况来看,独立权威的鉴定机构少之又少,汽车质量鉴定也很有可能成为部分汽车厂商不当竞争的一个手段。

    所以,在当前我国现行的汽车销售模式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件下,质量鉴定不是一个汽车消费维权的有效、可行和必要的办法。

    从陕西省和其他地市的汽车质量争议处理的实践来看,如果有一支精通汽车专业知识和三包法规、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专家团队来进行质量责任认定,不仅使消费者维权变得简单、方便、快捷,同时也将降低消费者对汽车厂商和4S店售后服务的不信任度,也可减少过度维权,更好地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只有消费者权益得到了合理、充分的保护,汽车厂商才能有动力去以研发来进行成本管控,而不是减配来进行成本管控,我国汽车产品质量才能不断的提高,我国汽车工业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当然目前依靠专家团队来进行质量责任判定还存在一些缺陷,判定结果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流程标准化等问题还有待于解决和完善。不过据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前正在着手建立第三方汽车质量争议处理机制,届时将会使专家质量责任判定的上述问题得到很大的改观。

 

陕西省汽车质量争议处理中心   夏江南

【来源:汽车365】

【作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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