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车轮胎三包遭缩水

汽车行业新闻

2012

06/04

汽车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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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4 1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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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轮胎三包遭缩水

近日,记者接到黑龙江消费者赵先生投诉,称其在2011年7月14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购买了一辆哈飞民意轿车,今年4月8日,他发现原车装配的4只黄海轮胎均有鼓包和裂口的现象,找到4S店,得到的答复是已过保修期。于是赵先生拨打了哈飞汽车400客服热线,工号268接线员告诉赵先生:保修期是3个月或5000公里,只有在保修期内才可以给更换轮胎。你的轮胎超保了,我们不负责。

汽车厂家轮胎三包期仅为三个月

赵先生说,自己从去年11月份一入冬就更换了雪地胎,一直使到今年3月份,原车轮胎前后用了四个多月,今年刚换上半个多月,就出现四只轮胎只只鼓包的问题。据赵先生讲,和他一起买民意轿车的一位海伦县消费者也遇到了原车轮胎鼓包的现象,他们认为属于轮胎质量问题,哈飞应对此负责任。

记者将赵先生的投诉反映给哈飞集团公关部,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说,我们规定得很清楚,轮胎只在三个月内或5000公里内负责,你们可以查我们的汽车使用说明书。随后这位工作人员以没时间接待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汽车轮胎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是你厂家自行规定的,是格式合同,怎么能以此推卸自己责任?轮胎生产企业的轮胎三包期都是3年,为什么安到车上三包期就缩水了呢?”赵先生气愤地对记者说。

后据赵先生讲,最近,哈飞终于为他的四只“病胎”换了新的。

本报记者了解到,汽车轮胎制造企业销售的轮胎三包期通常为3年,而这些轮胎一旦进入到汽车制造企业随整车销售时,轮胎的三包期就被汽车企业“缩水”到几个月,或者根本不提供三包服务,理由是轮胎为易损件。而更令人不解的是,这些企业的内部规定已成行规。

轮胎3年三包期为啥缩水

2009年3月1日,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营销工作委员会、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合22家轮胎制造企业起草实施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中明确规定:轮胎三包期为3年。那么,同样是轮胎,为什么哈飞汽车把轮胎三包期人为缩水呢?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不但是哈飞,几乎所有国内汽车制造企业对轮胎三包做了自己的规定,有的甚至根本不三包,最长的两年或6000公里。一汽大众奥迪400热线的回答是轮胎属于易损件,奥迪汽车对易损件不保修;奔驰400热线的回答是2年或5000公里;上海大众是3个月或1万公里;北京现代是3个月或5000公里;东风标致是5000公里;别克是2年或6万公里先到者为准。在企业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轮胎出现问题,可免费更换。

记者随后又采访了锦湖、韩泰、佳通、固特异、邓禄普、米其林等多家轮胎制造企业,其中像锦湖、韩泰、佳通、固特异轮胎三包期为3年,邓禄普规定5年,米其林为无期限,出现质量问题随时拨打客服热线。至于轮胎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该如何处理,多家企业表示,消费者可先和汽车4S店联系,让他们先进行检测,如果是质量问题4S店会联系他们。

记者试图联系哈飞“民意”汽车所使用的黄海轮胎生产厂家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网站公布的400客服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发送的电子邮件截至发稿时,也未得到回复。

对于轮胎企业三包期为3年,为何随整车出售时轮胎三包期就缩水的问题,汽车制造企业均表示,轮胎属于易损件,不属于保修范围,而且这都是公司的规定,具体的内容可以查看车辆的保养手册。甚至有销售人员表示:“我们卖的是汽车,又不是轮胎。”

也有一些汽车制造企业表示,如果过了轮胎三包期出现问题,消费者可先到当地汽车4S店进行检测,确认是质量问题,他们会协助消费者向轮胎制造企业进行维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面对汽车企业的行规,更多的消费者除了不解外,只得接受。消费者张斌感到十分疑惑:轮胎都是要安在车上使用的,轮胎制造企业可以3年“三包”,汽车企业有什么权利将轮胎三包期缩水?

律师认为:轮胎缩水三包期行规侵权

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王赛红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汽车轮胎是汽车做为交通工具不可缺少的主要配件作为汽车生产、经销商,应对自己提供的轮胎质量承担担保及保修责任。汽车轮胎的主要用途决定其系易损品,但这并不能成为汽车生产、经销商推卸、减免义务的理由,因为汽车轮胎的质量及瑕疵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从法律角度讲,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那么即应遵守行业中3年三包期的规定。部分汽车企业车辆保养手册中轮胎三包期所谓的3个月或几千公里的约定,都是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中不得有增加对方义务和减少格式提供方自身义务的条款,否则无效。汽车企业单方减少了自己对所售汽车配置轮胎的担保义务期限,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有损本企业商业信誉。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主任律师孙威认为:在法律上,汽车与轮胎是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轮胎作为从物,被装置在汽车上,即使是易损耗部件,根据其材质也有一定的合理寿命,该寿命期限不应因其是独立被销售还是与主物同时销售而改变。对其质量保证期规定也不应随意为之,应有一个合理、科学的标准。《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中规定轮胎三包期为3年,表明轮胎的最低使用期限应不低于3年,而汽车生产厂家给出了“缩水”的规定,无外乎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汽车生产商按行业标准约束轮胎厂,但对自已的消费者擅自降低标准,减轻责任。第二种可能是汽车厂商在向轮胎厂商订制轮胎时为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降低质量标准,轮胎厂给汽车厂的轮胎与投放到市场上零售的轮胎执行两个质量标准,汽车厂商以“易损耗部件”等说辞掩盖其违约、侵权的本质。而无论是哪种可能,都是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前提的。

【来源:】

【作者: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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