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
2020-08-03 15:54:11
浅析《民法典》中的产品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文/徐旻 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法律条文】对于市场监管及企业质量管理意义重大。
近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引发社会热议。
《民法典》中涉及缺陷召回的条款为第1202条至第1207条,大致沿用了《侵权责任法》中的内容,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按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仔细研读、思考这些法律条文,对于市场监管及企业质量管理意义重大。
笔者将第1202至1205条归为“产品侵权责任”,第1206条和1207条归为“召回责任”和“召回侵权责任”。
首先,从定义上进行区分。产品侵权责任是缺陷产品损害发生后企业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补偿或纠正;而召回责任是危害还没发生时企业承担的责任,是一种预防。比如,一辆新能源汽车由于电池热失控发生自燃,危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时企业需要承担的是产品侵权责任;而企业通过调查,发现是由于电芯的隔膜厚度太薄引发热失控,从而对配备同一型号电池的车辆实施召回,这时企业就承担了召回责任。反之,若召回的措施不到位,就会产生“召回侵权”。
其次,从法律性质上进行区分。“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物”的责任,是由于“物”的缺陷引发企业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这里的“缺陷”不仅包含汽车召回和消费品召回中定义的系统性缺陷,还可以包括偶发性缺陷。而“召回侵权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触发召回的条件有两种类型,一是企业通过自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并在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二是政府监管部门通过缺陷调查,认定缺陷,要求企业实施召回。不管是哪种类型,企业均不得否认或者附加限制条件,也就是“禁止反言”,否则同样应承担召回侵权责任。
第三,从赔偿上进行区分。今年1月6日,宜家与多年前美国一个由于抽屉柜倾倒引发伤害事件的家庭和解,将赔偿4600万美元(约合3.2亿人民币),创下美国过失致死案和解金额最高纪录,这属于产品侵权责任。而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及,生产者若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而拒不召回,处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属于召回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从责任主体进行区分。产品侵权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产品的运输者;而在召回侵权中,生产者是主要的责任主体,销售者配合生产者采取各类召回措施。在进行汽车召回效果评估时,政府监管部门会对生产者的授权经销商开展“双随机”检查,评估经销商的召回措施落实情况,并将召回完成率与生产者上报的数据进行比对,从而判断是否积极承担召回责任、履行召回义务。
最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技术等诸多维度,需要业内人士开展头脑风暴。关于《民法典》第120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笔者想抛出一个问题供大家讨论:进口汽车在长途海运中,一直处于密闭空间,造成内饰受潮,产生异味。这算不算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谁该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作者:】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