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

2020

08/03

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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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1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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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锂离子电池标准为例浅谈标准的法律效力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何鹏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郑杰昌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庞天舒

    摘要:按照新标准化法中标准的分类,介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法律效力。以锂离子电池标准为例,重点讨论了安全标准、性能标准及其相互关系。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安全要求优先级最高,性能标准被法律引用、或其在产品认证、广告宣传、商务合同等文件中声明符合要求则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标准;法律效力;安全标准;强制性标准

    2018年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标准法)的正式实施,我国从法律层面重新明确了不同类型的标准,国内标准化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十分活跃,大量的新标准不断发布。产品标准常作为行政管理、市场准入、商务合同、消费者维权以及司法鉴定的技术依据,不同标准的法律效力不同。

    面对纷繁多样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如何选择和使用适合的标准是产品制造商、消费者以及执法机构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将以锂离子电池标准为例,探讨不同类型标准的法律效力。

    1 标准的分类

    标准是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即标准是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例如,对于同一标准中的同一个技术指标,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诉求可能一致,也可能是矛盾的。生产者往往期望利润最大化,希望标准的要求尽可能简单、易实现、低成本;而消费者则期望标准要求尽量严,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然而这会带来成本的增加。比如手机电池,消费者期望标准能够要求续航时间长、安全性高,而这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因而最终的标准是兼顾了供需双方期望之后,协商一致的结果。

    按照产品不同的指标类型,标准可分为安全标准、性能标准、可靠性标准、环保标准、电磁兼容性标准等。基于风险的不同等级,在标准的协商一致过程中,不同类型标准的优先级也不同。锂离子电池领域最关注的是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安全标准通常更注重用户需求;性能标准则倾向于给生产者更大的自主权。例如,目前锂离子电池性能要求相关的标准几乎均为推荐性或由制造商自我声明;而锂离子电池的安全标准则逐渐转变为强制性且相关要求作为优先级最高的考核项。同一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可能相互矛盾,例如提高能量密度、增大容量通常会导致电池安全性降低,此时安全相关要求通常作为最高优先级考虑。

    按照新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近年来我国锂离子电池行业已经发布了数量众多的标准,其类型涵盖了上述所有标准分类。在已发布的标准中,其中一部分标准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锂离子电池必须满足相关标准才可以生产、销售。

    2 安全标准的法律效力

    新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因而涉及安全的标准一般应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中国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中国技术法规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中规定了技术法规作为实现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正当目标”的依据。《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也规定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从能量密度、寿命、环保等方面综合来看,锂离子电池性能优越,是目前最理想的电池。但由于其自身材料体系的特点,容易出现起火、爆炸等安全问题。锂离子电池诞生20多年来,安全性标准化工作一直是重中之重。尤其近年来,其应用领域从便携式的电子产品拓展到电动汽车、电力储能等以后,电池容量越来越大,应用环境更加复杂,潜在的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大,不同应用领域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也逐渐开展起来。原则上,锂离子电池的安全性要求都应当按照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从而实现对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GB/T 20002.4-2015《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ISO/IEC Guide 51:2014,MOD)和GB/T 16499-2017《电工电子安全出版物的编写及基础安全出版物和多专业共用安全出版物的应用导则》(IEC Guide 104:2010,NEQ),是国内和国际编制安全标准的具体指导文件。

    按照GB/T 20002.4-2015的定义,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因而制定安全标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际上就是一种降低风险的方法。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从而使风险降低至可接受范围内的产品,可以认为是安全的。即标准中规定的安全具有相对性,不存在绝对的安全,只是通过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达到相对安全。具体到锂离子电池产品而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产品,可以认为是达到了该标准规定的安全性,即认为风险降低到了可以接受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满足该标准的电池都是绝对安全的,其安全性还受到其他外在因素(如使用条件)和内在因素(如产品一致性)的影响。另外,由于安全标准存在滞后性且无法覆盖所有安全内容,所以即使符合安全标准要求,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也可能存在缺陷。这也是部分型号的手机电池、电动汽车电池虽然已经满足安全标准的要求,但依然发生着火、爆炸事故的原因。

    不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产品被认为可能是不安全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更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安全标准一般要求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和滥用以及故障条件下产品应仍能保证安全。锂离子电池产品的安全标准中,不仅要求存储、充放电等正常条件下保证产品的安全,还要求在过充、过放、短路、跌落、热滥用等属于合理可预见的误用和滥用以及故障条件下也要保证其安全性。如果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测试不合格,则认为该产品不满足标准安全要求,属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如果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则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可以看出,生产者如果生产了安全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需要为产品安全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用于在中国销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电动汽车等的锂离子电池必须要满足GB 31241-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GB/T 31485-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等相关安全标准。

    GB/T 16499-2017规定同一标准中不宜同时包含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如确有理由必须包含这两部分要求,应将二者严格区分出来。这是因为安全要求一般要进行标准符合性评定,且往往是强制性要求或市场准入的门槛;而性能要求一般属于非强制性要求。我国此前的锂离子电池标准中,就存在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写在同一标准中的情况。例如两个版本的手机电池标准GB/T 18287-2000《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总规范》、GB/T 18287-2013《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中均同时规定了手机电池的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这也给监督抽查、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难度和复杂性。专门针对安全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1241-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发布之后,新版的GB/T 18287(报批中)在修订时删除了安全要求的内容,只规定性能相关的测试,涉及安全要求的内容直接引用GB 31241。此前国家认监委已发布公告,自2016年1月31日起,进行CCC(中国强制认证)时,用于音视频产品、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中的便携式电子产品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必须通过GB 31241-2104的测试。这也从另一角度明确了GB 31241-2014的强制性法律效力。

    在早前开展的锂离子电池标准化工作中,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标准中同时包括安全要求、性能要求。类似标准除前述的GB/18287外,还有QB/T 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GB/T 36276-2018《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MT/T 1051-2008《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等。另一方面,即使单独制定的安全标准,也可能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如GB/T 31485-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等。鉴于此,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其中的部分安全标准或安全要求作为市场准入的依据,使其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随着新标准化法的实施,相信今后相关安全标准的制定将更规范。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发布的《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电力储能、电动汽车、电动工具等领域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将会单独制定专门的安全标准,依据新标准化法的规定相关安全标准应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于2020年5月发布,而强制性国家标准《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已完成编制正在报批中。此外,即使是推荐性标准中的安全要求,如果制造商已经在广告宣传、商务合同等文件中进行了明确,依然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3 性能标准的法律效力

    除上述规定的安全标准外,产品性能相关的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此外,性能标准或性能要求也会出现在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中。

    按照新标准化法的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到锂离子电池产品目前一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例如SJ/T 11685-2017《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规范》,规范主要规定了相关的高低温容量、循环寿命、自放电、容量恢复等性能指标。

    新标准化法还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旧标准化法中的规定是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公布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但在新标准化法发布以前,确实存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存,造成一定程度执行混乱的情况。例如广东省就制定了DB 44/T 1202-2013《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技术条件》、DB 44/T 176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规范》等多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重复的地方标准。新标准化法发布之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发布公告废止了包含上述标准在内的461项地方标准,并终止了《电动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组 技术要求》等109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新标准化法中还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共同约定或规定,之后供社会自愿采用。此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属于企业按照自身意愿制定并遵守执行的标准。

    GB/T 16499-2017规定,如果有些性能指标隐含有安全要求,那么这些性能指标则被认为是安全要求。因而电池保护电路的相关安全保护功能要求被当做安全要求并列入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1241,而不是性能标准中。此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中若包含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已有的技术要求,相关要求也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从另一方面看,性能标准虽一般为推荐性的,但如果被相关法律法规引用,则也具备了相应的强制法律效力。例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应满足GB/T 31484-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6-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再如,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发布的《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其中关于移动电源额定能量的规定,使得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5590-2017《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中规定的额定能量要求在民航运输领域具有了强制的法律效力。

    此外,虽然性能标准一般都属于推荐性的要求,但如果生产者已经在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商务合同等文件中声明符合该标准,所声明的标准就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例如,《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依据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开展产品认证,如果企业自愿申请了自愿性认证,则必须满足该认证依据标准(包括性能标准)的要求。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都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包括性能标准)。另外,生产者也需要满足在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自我宣称满足的性能标准、商务合同中引用的技术标准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手机电池为例,如果生产者宣称电池执行GB/T 18287-2013且容量标识为3000 mAh,那么就必须要符合GB/T 18287-2013的要求且按照GB/T 18287-2013规定的方法测试的容量要满足3000 mAh。

    4  结语

    按照新标准化法的规定,安全标准一般应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即便没有实施强制认证也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而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即便没有强制性标准,产品提供方也有义务保证产品满足安全标准或者满足安全要求。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即便没有安全标准要求,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生产者也要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此,产品安全是底线。性能标准一般属于推荐性标准,但如果被其他方式进行了引用或者声明,则也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新标准化法颁布之后,国内会迎来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新局面,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监管者都需要重视和了解不同标准的法律效力,用标准来规范产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障各方权益。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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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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