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率高理赔纠纷多 车险理赔犹存七大顽症

深度分析

2012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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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7 10: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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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率高理赔纠纷多 车险理赔犹存七大顽症

  投诉率高、理赔纠纷多等难题时常将车险推上风口浪尖,理赔难已成为车险留给公众的普遍印象。近期,保险监管机构将理赔难列为今年改善保险服务的重点工作之一。

  车险理赔难,究竟难在何处?记者近日采访调查发现,目前车险理赔犹存七大顽症。

  顽症1

  高保低赔尚待解

  “高保低赔”一度被误认为是车险市场的“霸王条款”。也就是说,以新车购置价投保,而出险时以折旧车价确定保险金额引起了社会的不满。保险行业给车主的投保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价来投保)如同虚设。

  去年下半年,监管机构在下发有关车险费率征求意见稿时,要求保险公司以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这给车险费率的拟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随着车辆使用年限变化和磨损程度不同,实际价值也不断变化,这需要全行业统一执行标准车型库,并出台行业车辆折旧率办法。

  顽症2

  无责索赔有难度

  依据车险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无责受损应由对方车辆的三者险来支付赔款,不应由车损险来赔付。这一合情合理的条款却在执行过程中被冠上了“无责不赔”的罪名。

  无责车主难获赔付的形式往往是,有责方三者险拖赔,或有责方根本就没有投保三者险,而己方保险公司又不愿意先行垫付再代位求偿。因此,无责车主变成“冤大头”,索赔往往困难重重。保监会去年上半年表示,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标准和流程等。

  去年8月起,北京地区率先明确,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交通事故,无责方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首先应积极协助无责方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全责方车辆并没有买三者险且怠于赔付的,无责车主可先行获得车损险的赔付。

  顽症3

  异地理赔较繁琐

  多家保险公司大打服务牌,提出异地出险全国通赔。不过,对于很多车主而言,在异地获得赔付并不容易。这是因为:一方面,目前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提供全国通赔服务,中小保险公司的网点并没有全国布局或信息数据没有全国联网;另一方面,即使全国联网的大保险公司,实现通赔的也只是责任明确的小额赔案。

  只要稍有资料不全、责任认定不清或定损有异议,车主就将奔波于多地提供资料、办理理赔,或者多方打电话进行询问了。有车主就曾遭遇这样的难堪,如在当地出险后,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称已将查勘定损资料传到省级分公司,待车主再联系省级分公司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已上报总公司,事后总公司又说已将相关资料转到所属地……异地出险理赔繁琐可见一斑。

  不过,这也并非异地出险的惟一顽症。通常而言,异地出险车主多急于办事,当责任认定、定损后就可能匆匆离开现场了,然而在修理时再发现还有其他受损时就容易引发理赔纠纷。

  顽症4

  “真空期”出险难定案

  曾经多次被曝出新车投保后出险,但因当时还没有办理牌照却遭到拒赔。现行车险条款中明确列出,“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的”,车辆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也就是说,投保车辆出险时有临时牌照和正式牌照,依据合同规定均在承保责任范围内才能获得赔付,一旦临时牌照到期而正式牌照还没有办下来,恰恰又在这期间出险将无法得到车险赔付。

  市场对上述车险责任免除提出质疑,既然投保了为什么拒赔,既然“真空期”不在赔付范围内,为什么又算保险期限呢?关于“真空期”是否应该得到赔付成为市场各方讨论的话题。目前,新车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已将这一“真空期”从免除责任中取消。

  顽症5

  免责条款引不满

  在车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项目并不少,如车辆爆胎受损、人为打砸致车受损、车辆零部件被损或被盗、涉水行驶引起发动机损坏等。然而,车主对很多责任免除项目并不完全清楚,由此引发的理赔纠纷频发。

  保险公司通过附加险来扩大责任范围,如单独玻璃破碎险、车身划痕险等对车辆局部零部件的意外损坏进行赔付,但其他部件受损或被盗却没有附加险种的承保赔付,引起市场的不解,认为车灯和倒车镜单独受损也应有具体的险种承保。

  目前,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车主为了获得赔付,在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损时,有时通过人为扩大损失来获得赔付。有关专家提出,虽然车主的这一行为有失诚信,但保险公司也应该想法通过增加险种来弥补这一漏洞。

  顽症6

  定损不力存分歧

  由于行业还没有统一的查勘、定损流程,各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操作具有较大的差别,这也成为车险理赔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有统计显示,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监管机构也认为,行业缺乏透明的理赔定损标准,缺乏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调,造成定损价格偏差大、随意性大等。

  定损不力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呢?例如,车主顾某出险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直到事发3个多月之后才出具定损结论。在等待定损期间,顾某无法使用投保车辆,所以不得不租车代步,为此发生租车费1万元。顾某认为是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才导致发生租车费损失,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1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租车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

  顽症7

  赔付限额引纠纷

  车损险对车辆损失进行合理赔付,而交强险和三者险除了对车损赔付外,还对人伤部分进行补偿。例如,交强险和三者险都规定了,在医疗费赔偿项目上,都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限,即自费医疗部分不赔。在认定哪部分该列为自费医疗部分,也容易产生纠纷。

  例如,车主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骨折。交警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全责,刘某治疗花费医疗费3.5万元,其中自费部分1.5万元,自费金额中包括为治疗骨折而使用钢板、钢钉共计8000元。王先生向刘某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然而,保险公司表示,就医疗费项目,只同意赔付医保部分,对自费部分不同意理赔。

  在责任险中,第三者医疗费赔偿范围原则上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保范围为限,但内固定材料费属于为治疗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法院认为,刘某治疗中所使用的内固定材料,属于治疗的必需材料,且该内固定材料属于国产的通用型,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材料费用给予赔付。(崔启斌)

【来源:http://auto.people.com.cn/GB/17225679.html】

【作者:《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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