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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发表于:2006-12-25 1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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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地:

车辆年款:2006

厂商:北京现代

品牌:

车型:伊兰特

具体型号:BH7162MW

车辆排量:

所在总成:发动机

分总成:

主要故障:

其他问题: 发动机及总成

投诉详情

  • 中国汽车召回网 厂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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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 投诉发起 2006-12-25 10:22:15

    疯烧机油的伊兰特??3900公里5升 2006年8月7日,我在北京现代4S专卖店?南京朗驰苏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北京现代牌伊兰特汽车BH7162MW一辆,车架号LBEXDAEB36X3XXXXX,发动机号G4ED6B6XXXXX,车号为苏A-MXXXX ,1.6手动的伊兰特轿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过程描述如下: 车辆购置后,均按北京现代车辆使用手册进行正常驾驶和磨合。车辆在行驶1380公里后,2006年9月29日在朗驰苏昊4S维修站做免费检测,发现机油液面已低于“L”位,由于当时车子处于磨合期,经咨询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认为车辆出厂时机油可能就没加到正常位置,不影响正常使用,建议机油加满后再跑跑看,工作人员加了约0.5升的现代专用机油。车辆再继续行驶至1908公里后,2006年10月20日去朗驰苏昊4S维修站检查,发现机油液面已在“L”线以下,无法测得,工作人员怀疑可能烧机油,经工作人员检查发动机仓、底盘、三元催化装置、排气管等,未发现有任何异常,建议再加满机油后再边跑边看,工作人员加了约1.2升的现代专用机油。车辆再继续行驶至3200公里后,2006年12月1日去朗驰苏昊4S维修站检查,发现机油液面已在“L”线以下,无法测得,工作人员确认是发动机烧机油,建议客户打800电话索赔。在与北京现代800的客服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索赔联系后,我提出更换发动机或者换新车,遭到北京现代的严词拒绝,北京现代只答应维修,任何更换均不答应。因协商未果,只好将车开回,为不影响车辆的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又加了约1.4升的现代专用机油。出现这样严重的的质量问题后,我跟北京现代800服务中心和当地的朗驰苏昊4S维修站进行积极的沟通,希望能妥善解决此问题,经过多次交涉,他们坚持要完全拆解发动机并开缸检测,作为一辆刚提不久的新车,这样的建议我不能接受,因此并没有达成一致结果。 2006年12月18日问题再度爆发,再次到朗驰苏昊4S维修站检查,发现机油又到中间位置,机油消耗惊人。作为一辆购买才4个月,行驶才3913公里的新车,尚未过厂家的磨合期,就出现烧机油这种重大质量问题(加四次机油,3913公里共消耗约5升机油),我本人无法接受。 再次跟北京现代800客服协商,北京现代强调不拆解发动机一切无从谈起,一切责任车主自负,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北京现代拆解发动机。2006年12月19日,北京现代通知我拆解结果:发动机的第四缸严重积炭,活塞和缸壁间隙过大,活塞环非正常的工作引起磨损,造成机油的巨大损耗?“烧机油”。 经咨询维修站工作人员和汽车维修专家:“烧机油”是指机油进入了发动机的燃烧室,与混合气一起被当燃料燃烧了,新车“烧机油”是严重的质量问题,“烧机油”引起的活塞抱死会造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毁人忘,决不是北京现代认为的细小的维修问题!况且对于北京现代800给出的伊兰特轿车每1500公里消耗机油不超过一升或在比较恶劣工况下每1000公里机油消耗量不超过一升均属正常的说法我有疑问,因为按照国家台架试验的标准,是在额定功率工况下运行,机油消耗与燃油消耗比率不能超过3‰,参考这个标准折算正常行驶工况下每千公里机油消耗量应该不超过0.2升。所以我认为北京现代给出的解释是误导消费者的,严重与国家标准不符。 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出现的车辆质量问题,我认为出现此种问题北京现代应该积极主动解决,北京现代应该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解体实验等,以便进行相关的装配或加工工艺的改进,而不是把这部分应该由北京现代承担的成本和责任推卸到顾客身上,更不应该推诿唐塞、置之不理、极其不耐繁。2006年12月20日,北京现代的解决方案:”更换部分零件,进行维修”。我本人无法接受,因为发动机更换新的活塞等零部件,那么这台发动机需要重新磨合,也可能需要上专门的车间台架磨合,因为发动机缸壁已经扩大了,四个缸径严重不一致,等于是大修过的30万公里旧车了。    我想北京现代应该比消费者更清楚,发动机是汽车的心脏是全车最关键的部位,对于发动机生产,装配环境、缸盖和缸体连接螺栓的拧紧顺序和力矩、新活塞和缸体之间的磨合都是有严格要求的,而这些都是维修站是无法保证的,因此开缸拆解过的发动机绝对不可能达到原厂的设计标准和工况,而且对于一个新车进行大修这是任何一个车主都无法接受的,北京现代还多次挂掉我申诉电话,态度极其恶劣!!北京现代的做法严重伤害了我:一名普通的车主,如此差的质量以后谁还敢买北京现代的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者对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产品制造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损害的事由承担民事责任。 我向北京现代提出如下要求: 1. 退车 2. 或换新车 3. 或更换发动机及总成,延长车辆保修期为10年20万公里 4.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名受伤的伊兰特车主 2006/12/21 附录: 现代在美国市场的保修条例:10年10万英里的动力总成保修,5 年6万英里的整体保修,3年3.6万英里油漆保修等。与在美国的保修相比,北京现代在中国国内的2年6万公里的保修究竟是对产品的自信还是对自己产品的不自信?亦或是美国的消费者与中国的消费者不是相同的具有平等权利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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