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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发表于:2005-01-26 13: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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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地:国内

车辆年款:2002

厂商:上海大众

品牌:

车型:波罗

具体型号:SVW7144ALi

车辆排量:1.4

所在总成:

分总成:其他

主要故障:

其他问题: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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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汽车召回网 厂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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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 投诉发起 2005-01-26 13:41:28

    本人家庭于02年9月2日向上海大众泉州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部大众POLO1.4升轿车,发票号码为No.04665,车号为闽C-E0137。当时,该车寄托着我们一家的希望和欢乐,然而最终带给我们的却是失望和痛苦! 该车有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表现为经常无故发抖、无故熄火甚至经常出现积炭而不能启动(几千公里时就出现此问题),虽经上海大众泉州销售公司四次更换电脑板,但该问题仍旧存在;04年11月22日、29日(前后七天)就分别出现二次早晨积炭而不能启动的情况,此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本人家庭生活和工作,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更令人震惊的是该车的产品侵权问题! 该车一直由本人驾驶,使用一段时间后,本人及家人就经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常头晕、头痛、胸闷、恶心等。尤其是本人,03年夏季和04年夏季至今,均出现身体不适并伴有神经炎(曾抱病在家),经多家医院诊断和多次全身检查至今未发现有其他发病的原因。后来医生建议本人对车内空气进行监测,本人将信将疑于04年11月26日委托泉州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该车车内“三苯”和甲醛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泉环站监〔2004〕气211号)为苯0.46mg/m3、甲苯0.71mg/m3,分别为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0.11mg/m3和0.2mg/m3的4.2倍和3.6倍。 大家知道,苯和甲苯对人体造血系统和神经系统损害尤为严重,同时也可引起全身性疾病,有的损害后果要很长时间后才会出现(GBZ68-2002《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16-2002《职业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轿车内部的空气污染有甚于室内!一辆购买使用了二年多的轿车,车内污气超标尚且如此,那么新车时的污染程度是可想而知的!!这二年多来本人及家人吸进了多少苯和甲苯?对本人及家人的身体造成了多大程度的损害?一想到这些,就令人不寒而栗(经常因此通宵失眠),这给本人及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产品质量法》第13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上海大众及泉州销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该车存在严重缺陷(《产品质量法》46条),而上海大众及泉州销售有限公司却从未说明和警示。同时,该车实际上造成了对本人甚至家人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显然,上海大众及泉州销售有限公司应对其产品侵权行为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上海大众及泉州销售有限公司却以车内空气没有行业标准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真想象不到,像上海大众这种“全国十佳合资企业”竟然也会如此厚颜无耻!!是上海大众的素质和水平有限,还是其早已沦落为市井奸商?没有行业标准,上海大众的产品就可以损害他人健康?没有行业标准,上海大众何不干脆把车内制成毒气室!没有行业标准,上海大众就不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越是大企业越要遵守法律, 越是大企业越要尊重消费者,上海大众徒有虚名啊!! 依据《民法通则》122条、《产品质量法》43条、44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条、41条之规定,本人对上海大众及泉州销售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要求: 一、赔偿身体检查及医疗费、精神损害费、误工补贴费、车内污气监测及整治费等。 二、给本人及家人安排一次职业性的苯、甲苯、二甲苯及甲醛中毒诊断检查。 三、更换一辆苯、甲苯、二甲苯及甲醛符合国家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POLO轿车。 本人保留今后本人及家人因车内污气超标而出现其他身体损害时向上海大众及泉州销售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和索赔的权利。 特此请求贵网帮我讨回公道,谢谢! 200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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