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案例:关于修理时间计算的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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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6: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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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案例:关于修理时间计算的争议处理

案情简介

消费者于2023年9月购买了一辆纯电动车。车辆先后两次因电气故障进店维修,累计超过一个月,消费者要求按照三包退换车。

消费者反馈

车辆因电气故障导致无法使用;

2025年1月6日第一次进店维修,1月11日维修完成,共计5日;

2月8日再次因相同故障进店维修,经销商检测后发现需要更换动力蓄电池模组,并且需要从国外厂家订货,2月11日配件发货,2月28日到货,3月6日维修完成,共计26日。

消费者认为两次进店维修累计31日,要求按照三包进行退换车。

经销商反馈

经销商表示第一次进店维修时车辆存在召回,做了召回维修后该故障被排除,认为此次维修不属于三包维修,不应计入三包的修理时间和次数,因此,车辆累计修理时间为26日,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退换车诉求。

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沟通核实

通过与争议双方的沟通,并查看了维修单据,了解到如下情况:

1.争议车辆第一次因电气故障进店维修,虽然属于召回范围,但当时车辆已经出现相应故障,此次维修属于因质量问题进行的维修,需要计入三包的修理时间和修理次数。1月6日进店维修至1月11日维修完成,计入三包的修理时间为5日。

2.争议车辆第二次因电气故障进店维修,2月8日进店检查,3月6日维修完成,用时共计26日。其中,动力蓄电池模组的运输时间为17日,因此,计入三包的修理时间为9日。

专家意见

经沟通核实,争议车辆两次进店维修的累计修理时间为14日,未满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三包退换车条件,建议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处理结论

经调解,争议双方协商一致,消费者继续使用车辆经销商对消费者车辆使用情况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汽车召回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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