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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记录中的时间问题咨询

老师,您好!《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问题,修理时间=完工时间-送修时间,这里的“交车时间”和“完工时间”有无区别?为了体现修理时间,送修、完工、交车时间是否都须明确在修理记录中?除上述要求外,修理记录中还须明确什么内容? 感谢百忙中给予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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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call 汽车专家

2014-09-17 18:05:12

三包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这里的完成修理之时是指“交车时间”,不是“完工时间”。完工时间有多种理解,但主要是指修理工的“完工”,通常,修理工完工之后,在交付消费者之前,修理厂还应当有质检验证、洗车和交付等环节。法规中对于修理记录未作要求的项目,修理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管理需求确定是否添加,法规不做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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