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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14:28:59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4S店确实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但对于提供备用车或交通费用补偿,前提条件是车辆须在修理期间。客户将车开走继续使用,已经不满足“在修理期间”这一条件,经销商可以拒绝提供补偿。同时,考虑目前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店方也可依据《民法总则》180条和《合同法》117条对部分或者全部交通补偿费用免除相关责任。建议与消费者再次协商,如协商不成,您也可以与消费者在本网首页的“汽车三包”窗口,一同申请汽车三包第三方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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