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更换配件无质保
专家好,沃尔沃机动车购买保险公司整车延保服务产品,压缩机出现故障后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但更换后不久压缩机再次损坏,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配件未出质保期需向维修机构索赔为由拒赔,但维修机构以保险索赔部件无质保为由也不予免费更换,经了解,自费购买同样配件均有2年的质保期,但通过保险赔付更换的部件无质保,这样是否合法,如何维权,依据法律法规是什么,请专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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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14:18:12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如果维修厂对修理更换配件承诺了质保期,应当按照承诺提供质保,不应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当然,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当先确认延保合同和维修合同中对维修配件质量和质保索赔的相关约定,然后根据合同条款向签约方(保险公司或维修厂)索赔,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再根据维修合同向维修厂索赔。建议您依据保险合同和维修合同与保险公司和维修厂协商沟通此问题,如沟通不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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