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召回管理条例
根据条例,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召回公告一般会写明生产周期范围和VIN范围以及涉及的具体数量,消费者可以进行查询。那么对于发布公告时已经生产但尚未销售的车辆是如何处理的?还没有售出的车辆是否也会或应该列入召回VIN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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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15:30:51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这里所说的“已售出”,是指已经销售到经销商或最终用户手里,所以,如果这些车辆存在缺陷,都应当包含在召回范围内,相关车辆VIN码应当被列入召回车辆VIN码范围。对于尚在经销商处未交付给最终用户的缺陷汽车,以及在厂家自己库房内的缺陷汽车,应当在消除缺陷之后再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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