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者 0
浏览数 679
全屏模式

2020-08-12 15:40:36
对于车辆的“交付”,目前法律法规和标准中都没有做出明确定义,汽车行业也未形成统一共识,广为接受的解释是物权产生了转移即视为“交付”,也就是说,4S店将车辆和钥匙等实物都交到了车主手里,就视为车辆“交付”完成。但在实际操作中,交付环节比较复杂,所以现行汽车三包规定将开具发票日期作为三包起算日期。对于发到各单位的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将交付日期作为三包起算时间,即如果开票日期早于交付日期,三包起算日期从“交付”之日算起,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最终的修订意见还没定论,实际操作中应该还是以开票日期为准较好。可持续关注中国汽车召回网,了解最新汽车相关法律法规动态。
推荐问题
免责声明
专家回复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