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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11:49:12
2004年发布并执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汽车主机厂有责任和义务将发现的汽车缺陷,向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汽车产品主动召回和质量问题没有必然联系。通过主动召回消除潜在风险或隐患,是主动担责的表现,是不断完善产品品质、给消费者提供保护和更好体验的措施。汽车召回并不是由车企单方面决定的,必须提前根据《缺陷汽车召回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备案召回计划再按照规定时间实施规模性召回,所以我们平时看到的召回信息基本都由国家部门发布。 汽车召回并不都是车企的主动行为。汽车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其中,主动召回是指车企发现问题并主动采取召回的方法解决已售出汽车的质量问题,而被动召回的意思是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后,部门责令车企必须采取召回措施消除产品隐患。据国家质检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汽车召回中,被动召回的比例是75%,只有25%是主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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