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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告上海通用公司或上海通用公司4S店欺诈

我是广东省用户,2006年2月22提的现车,是凯越HRV1.6自动豪华版,通过车架号知道是1月18至2月1号之间生产的,上海通用公司发出的召回通知上,写明是1月18至2月8号之间生产的车,2月22日距离2月8日,相差整整14天,为什么上海通用公司在知道这批车有问题的情况下,不马上停止销售,请问我可否告上海通用公司或上海通用公司4S店欺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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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lapwyq 汽车专家

2006-03-06 09:00:04

一般发现缺陷需要一个过程,企业召回2月8日生产的车辆不代表企业在那一天就已经知道缺陷。主动召回是企业对消费者负责的和诚信的表现。对于这样的企业我们应当支持,而对于故意隐瞒缺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我们应当谴责。建议车主积极配合企业的主动召回,这样有利于共同创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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