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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信息相关记录档案相关

第十六条: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 问题: 1、如果档案中的车主将车辆转卖,或因事故造成报废等情况作为厂家很难掌握。这种情况如何对应。 2、指定机关、更新频度是否已决定,备案格式是否有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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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汽车专家

2004-04-05 15:13:55

1. 本条款要求制造商建立和保存车主信息并向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很多厂家正在一方面加强管理。至于二手车主的档案,制造商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收集,这不但有利于召回管理,更有利于制造商的市场销售。各个厂家都应当有自己的应对办法。 2. 指定机构正在筹建中,到时会向社会公布的。更新频度和备案格式也正在研讨之中。可能还会与制造商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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