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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有关车主信息的疑问

《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中提到制造商要“以有效方式通知车主”,同时附件一中包含车主信息的统计,我想请问: 1、有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车主信息是由经销商提供还是由销售商提供给制造商? 2、假如有些车型已经停产,不存在召回问题,是否还需要提供车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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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汽车专家

2004-11-16 16:45:04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信息备案通知,这些车主信息必需向总局备案,制造商收集车主信息的渠道可能有多种,如经销商、维修站等。对于停产的车辆,只要交付给车主不超过10年,就应当提供车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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