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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窗玻璃无故碎裂,4S店与厂家推诿责任不予保修

张* 发表于:2024-01-09 12: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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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完成

车辆产地:国内

车辆年款:2023

厂商:上汽通用

品牌:别克

车型:GL8 陆尊

具体型号:尊享型和悦版

车辆排量:

所在总成:车身及内饰

分总成:天窗

主要故障:天窗破裂

其他问题:

投诉详情

  • 上汽通用 厂商回复 2024-01-10 10:19:16

    邀约客户进站

  • 张* 投诉发起 2024-01-09 12:06:53

    本人于2023年4月24日购买别克GL8 ES陆尊尊享型和悦版汽车一辆,至今行驶5000km+。期间一直按照官方指定保养维修。2023年12月29日,本人驾车由上海去黄山行程中,临近湖州安吉路段,毫无征兆突发车内风噪增加。自行检查后发现车天窗玻璃碎裂,纹路均匀,未呈放射状分布。当即于就近服务区停车检查。可见天窗双层玻璃碎裂,上层玻璃破裂于中央位置,向上方隆起。下层玻璃碎裂较上层严重,裂纹均匀,且布满整块玻璃。随即我们拍照取证,且与服务区获取透明胶带临时加固天窗。返回上海后,于2023年1月2日将故障车辆交付上海别克东昌4S店。工作人员第二天检测告知我们天窗玻璃存在外力敲击点,不符合质保范围。对此我有三点疑问,工作人员均无法给出合理解答。第一,敲击点与天窗玻璃碎裂位置相聚较远,二者是否存在关联。第二,敲击所致玻璃碎裂应存在缺损或向下方凹陷,且下层玻璃碎裂应呈放射状花纹而不是均匀裂纹,本人车辆天窗玻璃碎裂形态不符合敲击所致。第三,本人于服务区加固破碎玻璃且拍照中均未见敲击点,结合前面两点,是否存在敲击点为4S店员工在撕拉透明胶带过程中暴力所致甚至有意为之。事情发生至此,4S店与厂家均推诿责任,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更不愿承担维保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人要求别克官方基于科学给予消费者准确可信服的回复,并根据“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妥善解决此次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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