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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案例:购买的“三包退换车”,是否继续享有三包?

发表于:2020-07-2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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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某消费者近日购买了一辆使用时间不到1年且行驶里程小于10000公里的“尊享二手车”,在购车之前消费者被告之这辆车是“三包退换车”,因此消费者与经销商就销售价格经过协商后达成一致并最终签订了免除该车辆三包责任的协议书。但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此车辆接连出现多次质量问题,消费者产生了更换车辆的想法。消费者认为该车满足更换车辆的条件,并且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买车辆时签订的免除三包责任协议是无效的。经销商认为,该车辆是三包退换车,且在再次销售时已将相关情况告知了消费者并与消费者签订了免除三包责任的协议,所以拒绝给消费者换车。
处理结果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退换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此合同为二手车销售合同)

三包退换车再次销售时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检验合格”的,其次必须明示所售车辆为“三包退换车”以及退换的原因。因此,对于 “三包退换车”,是可以在修复之后按二手车销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三包退换车的三包责任,销售者可以不按照汽车三包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在确保产品检验合格、消费者明确知道该车为三包退换车以及退换原因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来约定车辆的质量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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